孟某在北京市通州区经营一家租车行。2017年5月9日,孟某与王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王某以每天300元的价格租赁孟某车行的一辆面包车,租期3个月。合同签订后,孟某依约将车辆交由王某使用。租赁期限届满后,孟某没有还车,陈某也未追问。时过半年后,王某还是没有还车,孟某觉得情况不妙,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于当日将面包车追回并交回孟某,王某迫于法律威慑支付了3万元租金。
虽然王某已经向孟某支付了租金,但孟某总觉得此事多有不妥,便来到君众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张律师对孟某讲,我国《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孟某与王某之间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孟某应按原约定向孟某交付租金租金。
听完张律师的建议,孟某委托君众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将王某告上法庭。最终,经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被判继续向孟某支付租金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