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张某欲将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门面房对外出租。7月15日,陆某想经营副食门市便与该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内容为:“……租期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乙方不得在承租期间将房屋转让,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终止合同……”。2018年5月,张某打算收回房屋,并口头通知了陆某。陆某见此情形,立即作广告转让此房屋。5月20日,赵某路经该门店见到转让广告,即电话联系陆某,二人于当天下午签订转租协议一份,陆某收取转让费32000元。后赵某将陆某门市原装修拆除,开始重新装修准备开精品店。6月10日,赵某在装修期间得知张某要收回房子,便多次找陆某要求返还转让费,不料陆某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
一气之下,赵某委托君众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将陆某告上法庭。原告赵某辩称:陆某明知所租房到期要收回的情况下却与赵某签订了转租协议,陆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的协议。
最终,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门面房转租协议,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现金30000元。赵某对此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