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广化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产业项目的企业,因融资需要与企业所在地的某银行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广化公司贷款200万元,两年内还清。针对这笔借款,正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某、张某分别与该银行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对广化公司的两年期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年期满后,广化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因此该银行分行要求正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正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遇到了难题,公司与李某、张某均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李某、张某并未就本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如果此时自己要求二人承担保证责任会比较困难。面对这样的难题,正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第一时间咨询了律师。
圆满解决:
律师在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确认正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某、张某系共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在判决中也可明确若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由其他保证人按份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此,在律师的建议下,正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张某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张某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正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功实现了融资担保资金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