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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前业务并购重组,律师严密论证助其顺利发行!
发布时间:2019-06-26 16:48:00    |    浏览次数:

案件描述:

远华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远华公司控股股东张某的哥哥投资设立了大洪公司,主要从事远华公司上游业务产品的生产,且与远华公司每年有一定的关联交易。远华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打算上市寻求更广阔的资本市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为完成业务上下游产业链,扩大发行规模,减少关联交易,远华公司在发行前申请并购大洪公司的全部股权。经计算,完成并购前一个会计年度,大洪公司的营业收入达到远华公司相应收入的36%。由于上市发行必须满足“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远华公司无法判断本公司的此项并购重组是否满足该条件,而公司发行又迫在眉睫,于是远华公司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圆满解决:

律师分析发现,如果简单根据证监会公告[2008]22号适用意见第3号文件精神,对拟发行主体发行前业务整合仅限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整合。对于非同一实际控制人发行前业务整合,监管部门不提倡。确有必要,则被重组方“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三个指标中的任一指标占拟发行主体相应项目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如超过,则需运行一段时期发行。本案重组方营业收入占36%显然超过20%,不符合发行条件。但是经过律师的尽职调查、周密论证、积极沟通,本案虽然拟发行主体发行前的业务整合从会计处理上属于非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并购重组,但考虑到远华公司和大洪公司的并购可减少关联交易,而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占36%还是比例较小,因此可参照适用意见3号文件精神进行处理。最终远华公司在律师的帮助下顺利通过发行,避免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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