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爱材公司是依法设立从事钢材加工生产的有限公司,清远公司是依法设立从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有限公司。后者经营范围还包括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及支柱产业、高技术产业项目的投资开发;县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转让及实物租赁。2009年4月,因经营项目推进的需要,爱材公司与清远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载明“为促进某项目尽快建成投产,经协商,甲方(爱材公司)同意借给乙方(清远公司)部分资金,由乙方用于其在开发区某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现签订如下借款协议:第一条借款用途:甲方借给乙方的资金,由乙方用于其在开发区某项目土建工程的投入及购买机器设备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三条借款利率及还款方式:按年息6%单利计算并按年支付(期间如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则作相应调整......”协议签订后,爱材公司先后十次向清远公司交付借款300万元。但清远公司开发的项目在建设中因故中断,爱材公司认为清远公司未能将所借款项用于约定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向清远公司请求违约赔偿时,却被告知企业间不得发放贷款或从事同业拆借行为,因此清远公司与爱华公司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清远公司不受该合同的约束。爱材公司这下没辙了,难道公司的借款真的无法返还吗?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后,急忙聘请律师寻求帮助。
圆满解决:
律师经过缜密的论证得出爱材公司和清远公司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受该合同的约束!律师指出爱材公司并非以从事借款为业,之前没有类似借款给其他企业的行为,只是偶尔出借款项给乙公司。从爱材公司提供的资金来源看,该资金为爱材公司自有资金,并非来自金融机构的贷款。从爱材公司借款目的分析,由约定的借款目的可知其是为了促进清远公司项目的推进速度,并非以获取高额利息收益为目的。由约定利率为年息6%(与银行基准利率相近,甚至低于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也可得出这一点。综上分析,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应认定有效。清远公司构成了违约,爱材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在听了律师的分析后,爱材公司及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清远公司返还300万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法院在审理时,完全同意爱材公司律师的论证,支持了爱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