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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9-06-26 16:43:59    |    浏览次数:

甲公司由我和李四、张某三名股东组成,其中张某持股60%,我和李四分别持有20%股权,张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我和李四未在公司担任职务。2010年开始,我们股东之间开始产生矛盾。从2012年6月起,公司未再召开股东会,也未有任何分红。2014年5月,我和李四向甲公司提交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函件,要求查阅、复制甲公司包括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在内的财务资料。对此,甲公司书面回复表示,我和李四要求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没有法律依据,且没有说明目的,不予同意。我和李四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面临开庭,我们两个手足无措,赶紧到律所进行咨询,律师表示股东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并无限制性条件或前置程序,我和李四作为甲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我和李四的委托,律师到当地工商查阅甲公司的档案材料、向法院申请甲公司部分证据保全等工作。经法院判决,我和李四已明确表明目的是为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公司利润分配情况等,结合甲公司已较长时间未召开股东会、我们尚有部分红利未领取等事实,应视为我们二人已完成目的正当性的一般性说明义务。甲公司应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供我们二人查阅和复制,提供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供我们二人查阅,查阅地点为甲公司住所地,查阅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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