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云公司由我和王东两个自然人股东设立,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其中王东持股65%、我持股35%。经营中,我们两人常有矛盾发生。风云公司从2010年开始未再召开过股东会,同时也没有向我分红。我向王东表示,近几年未召开过股东会,且公司未盈利未分红,希望可以解散公司,王东一口否决我,理由是,根据章程规定,除增资、解散等重大事项外,一般事项的决议仅需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即可生效;公司仅有两位股东,王东持股65%,所代表的表决权已超过二分之一,因此,即使我不参加股东会,不作出任何表决,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管理运作,他仍可以召开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故不同意解散公司。
我对此并不了解,查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确实如王东所述。于是,我委托君众的张律师,希望他能帮我答疑解惑。张律师表示,风云公司的章程并不能违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召开股东会会议即就应由股东会所议事项作出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并前往当地工商机构调取风云公司章程。最终法院判决,王东虽是风云公司的大股东,但其不通过股东会这一平台依法行使股东权,其意志仍无法上升为公司的意志,其直接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对其他股东没有约束力。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司五年未有盈利及其他事实,解散风云公司,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