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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
发布时间:2019-06-26 16:43:24    |    浏览次数:

我和宋先生于2015年4月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约定宋先生将其持有的唐山公司10%股权转让给我。股权合计100万元,分四期付清,即2015年4月3日付25万元;2013年8月2日付15万元;2015年12月2日付30万元;2016年4月2日付30万元。此协议我们签字即生效,永不反悔。协议签订后,我于2014年4月3日依约向宋先生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5万元。因为我的公司经营问题,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向宋先生发出第二期款项延期支付的通知。宋先生于同年10月11日,以公证方式向我送达了一份《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内容主要是以我根本违约为由,提出解除《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同时要求我承担违约责任。

我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求助,律师表示依据我们签订的协议,并未支付的款项并未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所以,我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于是我在张律师的指导下,收集双方的原件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分期付款协议》、我向宋先生发出的《延期通知》、宋先生的《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以及整理双方的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后,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我无需承担违约金,但需在30日内向宋先生支付股权转让款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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