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工作的赵女士打算买一套商品房,2015年春,她在通州区看好了一处楼盘,之后便参观了这个楼盘的样板房。看完后,赵女士对样板房十分满意,随后,买卖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于2016年3月交房。可交房后,黄女士却发现自家的房屋和样板间差距明显。赵女士表示,“次卧多了一面墙不说,房屋的空间也明显小很多”。赵女士十分气愤,多次找到置业公司想讨个说法,但买卖双方协商未果。
于是,赵女士来到了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张律师在听完赵女士的陈述后,认为开发商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建议赵女士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后,赵女士委托张律师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交付的房屋确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涉诉房屋的使用空间和美观。鉴于涉诉房屋存在一定空间和美观瑕疵,且具体损失也不易精确量化,根据涉诉房屋的具体情况,结合法院已受理的大量类似案件的调解结果,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