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女士委托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起诉离婚, 2009年6月,兰女士和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现5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两人感情不好经常吵架。2019年之后两人已经逐渐分居。由于兰女士觉得丈夫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决定和丈夫离婚。夫妻双方对于离婚没有较大的争议,但是对于女儿的抚养问题,丈夫王先生认为自己有房屋,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经济状况较好,能够让女儿接受更好的教育,提供更好的环境给女儿生活成长。为此,王先生要求婚生女儿由自己抚养,但兰女士也想要女儿的抚养权。
在法庭上张律师代表兰女士发表了争取抚养权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精神,法院审理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兰女士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女儿现年只有五周岁,自出生以来一直跟随兰女士生活,平时多由妈妈照顾。并且兰女士已四十五周岁,从生育常识角度考虑,兰女士年纪大了以后也不太可能再生育,所以女儿交给兰女士更能体现相关法理和法律精神。
最终法院审理后准许两人离婚。判决女儿归兰女士抚养,并基于本地生活水平等方面的考虑,王先生每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