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经营一家不小的影视投资公司,日常会做一些电视剧、网剧的投资。近期他看上了一个预期收益不错的影视项目,准备投资1000万,也已经谈妥了投资的基本条款。但是根据张先生影视投资的经验,任何项目都有“流产”的风险,尤其是这两年的影视产业不十分景气,张先生也不太敢相信“人脉关系”和“业界口碑”了,所以张先生对这次项目的合同格外重视,在签合同之前就请了君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助其审核这个投资合同。
在合同审核的时候,张明君律师建议张先生为了保证投资的收益,可以约定和目标公司的对赌条款,即如果电视剧发行成功则张先生能按比例拿到投资收益,但若是电视剧未能成功拍摄、发行、销售,那么则由目标公司赔偿对张先生的投资公司进行金钱补偿。张先生提出了一个疑问:之前投资业内都认为和目标公司的对赌条款是无效的,这样的约定能有效吗?君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张先生的疑问进行了耐心的讲解,根据2012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一个比较知名的投资案例——海富公司案,在这个案例里明确确定了和目标公司的对赌是不被支持的,因为和目标公司的对赌可以保证投资者取得固定收益,这样会脱离公司的经营业绩,会因为损害债权人、公司的利益而被认定无效。但2019年最新的《九民纪要》第5条的规定:“【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司法层面已经改变了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这样的观点,因此在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赌条款有效。这样的答案让张先生非常满意,在增加了对赌条款之后的投资合同,张先生放心的支付了1000万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