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公司销售业务代表。在其担任销售业务代表期间,先后收取客户订购产品价格约32万元的预付款,收到预付款后,王某并未依约向客户提供产品,也未将预付款退还给客户,后经王某所在公司核对,王某也一直没有将这些货款交回公司。后来,检察院对张某的行为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收到起诉书后,王某急忙联系本所律师为自己辩护,律师建议王某坦白自己的行为,并表示自己会尽最大努力为其争取合法权益。在法庭辩论时,律师条理清晰,有理有据,为其辩解道:“首先,本案事实不清,在最后的证据中,缺失了一些证人的证言,在一些证言中,对案件关键部分并未明确提到;其次,王某某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不是诈骗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第三,起诉认定数额不对,在后来的调查中发现数额有出入;最后,王某只是初犯,希望法院能够酌情处理”,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认同了律师这一观点,最后以职务侵占罪判决。鉴于王某的涉案金额,若依检察院所提起的诈骗罪判决,王某将可能被判处3~10年的有期徒刑,在其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最终判处王某两年零八个月的有期徒刑。王某表示自己一定会认真悔过,不再靠歪门邪道为自己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