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我从小就向往蓝天,想成为一名飞行员。为了实现成为飞机驾驶员的梦想,与航校签订了培训协议,由航校对我进行飞行员培训,培训费用分3次支付。并且约定,如果不能及时支付费用,航校有权对我停飞且不退还培训费。我先后两次缴纳学费共计10万元,航校认为我未按时缴纳学费,对我做出停飞决定。我认为自己没有按时缴清学费,实属理亏。但因为身体原因实在无法继续学习飞机驾驶,希望追回已经缴纳的10万元学费,于是找到君众律师寻求帮助。
圆满解决:
君众律师与委托人深入沟通后,发现在本案委托人未及时缴足学费时,双方曾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航校对学费宽限一段时间,并且航校会在协议签订的1个月内完成对本案委托人的飞行培训。这份协议之前被委托人忽略,但是却成为律师扭转局势的关键证据。本案委托人在律师建议下向法院起诉,并主张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补充协议约定的宽限期,构成对原协议逾期交纳培训费违约责任的变更,因此航校不能依据原协议中付款条件,以委托人未按时交纳培训费为由拒绝退还培训费。最终,法院支持了本案委托人的请求,判决飞行学校向杨先生归还10万元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