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我的文化传媒公司接到一家广告公司委托拍摄城市航拍宣传片的大单,宣传片需要大量航拍镜头。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广告公司向航空器租赁企业租用一架直升机及机组人员,我的公司向摄影公司租用大量摄影器材。但天有不测风云,在拍摄过程中,由于机组人员操作失误,直升机在恶劣天气条件下飞行高度过低,撞山坠机,摄影器材全部损毁。摄影公司在得知器材损毁后,将我的公司告上法庭。本着诚信经营,树立良好声誉的精神,我依判决向摄影公司全额赔偿了器材损失。为了追回公司损失,我起诉了坠毁直升机所属的航空器租赁公司,要求支付摄影器材损毁赔偿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我公司的请求。然而,被告提出了上诉并提交了新证据,案情进展变得复杂。于是,我决定聘请君众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圆满解决:
君众律师在仔细研究了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和新证据后,认为本案委托人在诉讼中依然处于有利地位。所谓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与一审中提交过的材料内容并无实质性区别,且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时,民用航空器经营者才能对航空器致人损害免责。在这一前提下,君众律师主张,委托人的公司对摄影器材的损毁并无故意,因此,航空器租赁公司属于器材损毁的侵权责任主体。最终,法院支持了君众律师的观点,委托人的公司获得了被告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