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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众速递 | 法律与产品,明星为你双重代言
发布时间:2019-06-26 11:59:31    |    浏览次数:


  现代社会中,广告已经充斥着我们生活的整个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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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息传播方式,广告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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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厂家在激烈的竞争中也必定会利用明星效应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在如此纷繁复杂的广告丛中,一些不法的商家可能借助明星的影响力来掩盖违法产品,构成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近年来,时有消费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将厂商以及代言人告上法庭。

  2006年南昌市民吕萍因使用SK-Ⅱ出现不良反应将刘嘉玲及SK-Ⅱ厂家告上了法庭。

  2008年的三鹿奶粉案件席卷了整个中国,黄某将厂商、销售商、代言人纷纷告上法庭。在奶粉危机中,各大奶粉代言人纷纷表态,蒙牛代言人丁俊晖退还代言费用捐给公益事业,而三鹿代言人蒋捷认为自己尽到了义务,没有责任拒绝退还代言费用。

  2014年,市民冯长顺因认为自己购买的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将经销商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有限公司及该产品代言人姚明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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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艺人陶晶莹代言的绿膳纤胶囊,狂卖逾4亿,突遭卫生部预防性下架,引起消费者一片哗然;原因是有民众因吃绿膳纤胶囊导致肠胃不适,将产品送检发现其中芦荟素恐超标,经过媒体报导而传开。

  类似这样的案件数不胜数,但是最终的结果都是明星代言人并不会承担太大的法律责任,最多只是受到道义上的谴责。

  由此观之,相关法律的规制在这方面还处于灰色地带。

  但是,明星代言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明君律师将为您作以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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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们应该弄明白明星为什么能够为产品代言?其商业价值又在哪里?

  对于这个问题,主要做两方面的回答:

  1、厂商利用明星的知名度提高新产品在受众中的认知率。使用明星代言,借其名气提高产品认知率,促进产品迅速销售,成为企业在竞争中站稳脚跟的有效手段之一。

  2、明星代言不仅提升新品牌名气,而且会把明星在受众中的印象嫁接给产品,把良好的形象延续到产品中去。消费者由于明星的介入,对明星的爱慕转移到产品中去,进而购买,并对产品和企业产生好感。

  但是明星代言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引来法律上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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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此类问题,我们先来看看国外是什么状况:

  韩国:

  在韩国,政府通过预审制来规范电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韩国很多明星的身影频繁地出现在各类电视广告中,但是有关虚假广告的问题却很少发生,究其原委,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电视广告的预审制。

  韩国的电视广告由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进行预审。

  审议委员会在审查广告片的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就会责令广告公司进行修改、处理。

  由于实施了这种防患于未然的预审制度,韩国基本杜绝了虚假广告与观众见面的机会,也为名人明星卸掉了沉重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加拿大:

  《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7条对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广告作了明确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

  美国:

  在美国,演艺及体育明星为企业及产品充当代言人的现象十分普遍,但由于广告法规对广告内容及形式都有严格、详尽的规定,因此名人代言广告惹出法律纠纷的情况并不常见。

  美国的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一个好莱坞演员曾因做虚假广告被罚款50万美元。

  法国:

  欧洲的消费者都相对比较理性,面对理性的买家,卖家在做产品形象广告时也非常慎重。企业选择代言人往往会通过公关公司,后者挑选明星或偶像人物时,会充分考虑产品的特质。

  受严格规定的限制,明星们也不敢随便什么广告都接,因为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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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国家情况来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几率相对来说比较小,这不仅仅在与消费观念上比较理性,更在于法律法规做了有效的规制。

  反观中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使得中国与世界处在同一平台之上,但是在广告的有效规制方面却存在这不足,关于明星代言产品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君众律师事务所张明君律师现就这个问题发表如下观点:

  一.明星代言产品应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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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

  这一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原则,明星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则明显与其相悖。

  作为广告代言人应该从整体的社会利益出发,必须保持善意、诚实、不允许有任何的欺诈行为。

  同时对广告主、广告尽合理审查的义务,做到真实的意思表示。

  相对消费者而言,代言人对产品的了解渠道更多,得到的信息更多,因此也应该为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

  广告主之所以让明星代言,完全是出于他们的明星效应,而消费者会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做出选择,其大部分原因是依赖于明星的影响力,在这期间明星自然而然就与消费者构成了某种联系,这时候明星所需要做的就是为消费者负责。

  这具有本质必然的意味,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提供了基础。

  因此从诚实信用的角度来看,如果代言人未履行相关义务,为虚假广告代言,则违背了此原则,由于明星巨大的影响力,虚假广告的推出将会给消费群众造成巨大的损失,使得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失衡,因为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应该加以惩处。

  二.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应该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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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之后,另一方产生了信任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因另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一般的消费者在面对种类繁多的商品,消费者可能会一时难以抉择,而商家恰恰利用明星的影响力来推销自己的产品,诱导人们销售。

  出于明星在人们心中特殊的地位,消费者很容易相信其代言的产品的优质性。但如果明星利用消费者的这种依赖心里进行虚假代言,势必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那么如果消费者不能得到补偿则有违公平。

  信赖利益法律一般不予保护,但若这种信赖利益构成缔约的一部分时,则过错方应该承担责任。

  如果消费者的购买与代言人的推荐有关系,并造成了损失,虚假代言人应该为自己的诱导性陈述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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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广告代言中,签约双方是代言人与厂商,代言人的代言报酬是通过合法的劳动所得。

  从表面上来看这种薪酬是由厂商支付,实则来自于消费者。

  要保证自己所宣传产品的真实性,不然就会造成代言人享有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理应受到处罚。

  而且每个人掌握的信息量的大小不同,掌握信息多的一方应该提供真实的信息给对方,他们有义务提供真实的信息作为获得利益的对价,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就违背的权利义务的对等。

  基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现象的频繁发生,代言人是否要受到处罚,《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五十六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广告代言人对于虚假广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迈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崭新一步。

  张明君律师表示,在明星代言人法律责任的明确、明星代言广告审查制度、加强明星广告代言的监督与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期待今后对这些问题进行更好的规制,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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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众律师事务所由张明君律师于2009年创立,是一家专注于商业交易和商事纠纷解决的律师事务所。君众律师事务所长期致力于公司股权、国有资产、金融证券和泛娱乐等行业领域,已为中航工业集团等央企和近百家金融和娱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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