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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众热评 | 宋慧乔名誉受侵!谁来帮她法律维权?
发布时间:2019-06-26 11:58:50    |    浏览次数:


  宋慧乔自《太阳的后裔》播出后又红出了一片天,再度走上了人生的巅峰。但人红是非多,就在两天前,乔妹又被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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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在2013年的时候也有过传言:乔妹被人包养了!当时,法院仅判24名涉案网友赔礼道歉并未罚款。

  而这次乔妹因“后裔”再度火起来,某韩国网友就透过网络散布宋慧乔被有力政治家包养的谣言。宋慧乔所属公司得知此事后,将该网友告上法院,现该名网友已被韩国法院以“违反信息通信网利用规范”等罪名,判处罚金300万元韩币(约等于人民币1万8千元)。韩国民众称,就该给这种人点颜色瞧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等法学专家认为,公众人物也是公民,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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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现在国际上公认应当对公众人物特别是明星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进行限制,但是明星艺人的名誉权等不会因此而廉价。名誉权是人的一项基本人格权,谁都不能予以剥夺。”【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明君律师】表示。

  而关于艺人名誉权被侵的案件在我们国家也是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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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些日子,邓超被传出轨的名誉侵权案审结。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夏学敏、雷善慧、郑永煌在其各自新浪微博账户首页连续三天置顶发表致歉声明,向邓超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分别赔偿邓超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3万元、3万元,驳回了邓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为三被告已自行删除了侵权微博,故邓超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邓超主张的经济损失,因邓超未提供证据佐证,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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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老干部”霍建华先前也被黑嫖娼。

  网易网站中发布有关H姓台湾男明星横店“招嫖”的文章,网络用户焦某某用微博账户“函数公”节选后转发传播,并指明该明星为霍建华,霍建华以侵犯名誉权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9月14日下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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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易公司被判向霍建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及诉讼支出29120元,焦某某被判向霍建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及诉讼支出7280元。连同二被告须承担的诉讼费及公告费,总计须赔偿霍建华人民币14万余元。

  相比近年来公众人物名誉维权案件判决结果,该案判赔数字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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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这,到底名誉权是什么?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

  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名誉侵权主要的方式有侮辱和诽谤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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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也不能说平时吵架时的一句话就说被人侵犯了名誉权。

  中国法学界泰斗朱苏力认为:名誉权的保护并非绝对,对言论的自由亦须予以限制。

  如何平衡二者关系,有观点认为,根据基本权利的位阶秩序,言论自由相对于名誉权具有优先性。

  张明君律师提醒大家:对于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是有一定规范的,也不是随意就能说自身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

  名誉侵权的认定从学理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三,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第四,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特别是社会对人的评价,而不是自身评价。

  艺人们一旦被黑,其社会评价一定会有很大影响,再强大的公关也很难洗白,只有靠法律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所以,对于艺人来说,公关团队很重要,同样,可靠的法律维权团队的支持也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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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众律师事务所由张明君律师于2009年创立,是一家专注于商业交易和商事纠纷解决的律师事务所。君众律师事务所长期致力于公司股权、国有资产、金融证券和泛娱乐等行业领域,已为中航工业集团等央企和近百家金融和娱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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