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9日山葵公司设立,股东为我和西安公司,出资持股比例分别为18.55%、81.45%。2010年西安公司将山葵公司股权变更为国有银行名下以抵偿债务。2014年国有银行通过上级审批同意,将其持有的山葵公司股权委托拍卖公司以拍卖的方式进行转让,并于2014年9月25日书面通知我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购买请于收到通知30日内回复。我于2014年10月15日回复不放弃优先购买权。2014年11月25日我收到拍卖公司的通知,通知让我于2014年12月1日16时前交纳保证金办理竞买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由于我一直在国外出差未予办理,至2014年12月1日我赶回参加拍卖会,我和另一位杨先生同时出价1000万购买股权,拍卖公司却与杨先生达成协议,签订竞买协议书。2014年12月5日,国有银行与杨先生就山葵公司81.45%股权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我质问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回复因为我未缴纳拍卖保证金,所以是默认放弃优先购买权。
我无奈找朋友帮忙介绍律师,因为涉及国有资产的股权,与一般公司股权不同,需要找专业做国资项目的律师,通过朋友介绍,来到君众律所找到张律师。张律师了解完详细的情况后,告诉我国有股权对外转让过程中,如果是通过拍卖形式转让的,国有股权出让人及受其委托的拍卖人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其他股东履行不附加限制条件的进场交易的通知义务,国有银行及其委托的拍卖公司对我的两次通知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我交纳竞拍保证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也不产生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果。经过张律师的分析我对案情很有信心,在张律师的指导下,我准备了与案情有关的相应资料,最终,法院判决我对国有银行转让的山葵公司81.45%股权有以1000万元价款的优先购买权,我的权益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