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已到,亲朋好友间免不了以酒会友,尤其在中国这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觥筹交错联络情谊成为逢年过节必不可少的环节。但饮酒要适度,劝酒更要有节,近年来聚会劝酒导致的悲剧频发,让人遗憾。国庆已至,笔者通过几个案例为大家详细剖析劝酒风险及其背后的法律问题,提醒您饮酒有风险,劝酒需担责!
一、强迫劝酒、恶意斗酒要担责
【经典案例】吴某、赵某、郭某、周某共同饮酒。期间,吴某与赵某开始斗酒。吴某不断以言语、手势进行劝酒,郭某、周某并未作劝阻,并有鼓掌动作。赵某在半个小时内被劝连续喝下6杯白酒后醉倒。护送赵某回家,到赵某家楼下后发现赵某仍然呕吐,遂拨打120,并于晚上22点入院。当晚23点医院做出病危通知,诊断为:呼吸心跳停止,酒精中毒。最终赵某死亡。
【法律评析】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于饮酒致人损害并无特殊规定,但规定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在司法实践中诸多因劝酒导致的纠纷案件一般均是以生命健康权被侵犯为由请求赔偿的。饮酒过程中,如果请客人和劝酒者存在明显恶意或存在明显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恶意劝酒、拼酒斗酒的行为已经超出善意注意义务的范畴,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劝酒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在明知他人身体不适不宜大量饮酒,或明知对方从事特殊行业,饮酒后存在危险性,仍然继续劝酒的情形,就明显超出了善意的界限,构成侵权。因为此种行为主观过错比较大,一般需要承担较大比例的赔偿责任。案例中吴某进行强迫劝酒,而郭某与周某并未阻止并鼓掌支持,三人具有过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大小承担责任。
二、放任醉酒人驾车要担责
【经典案例】廖定邦等诉廖定强等生命权纠纷案(2014)永法民初字第04429号
廖定强、廖聪辉、周维英、谢灿平、陈贞菊、牟友红系工友关系,其中廖定强与廖聪辉还系叔侄关系。2013年12月14日晚受害人廖聪辉与上述工友在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一家火锅店吃饭。席间共同饮酒。吃饭结束后,周维英、谢灿平、陈贞菊、牟友红先行离开,廖聪辉在廖定强结账时骑摩托车离开。同日20时30分许,廖聪辉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法律评析】不少人在喝酒后仍选择铤而走险驾车上路,不仅忽视了自身安全,也可能让同聚的朋友摊上法律责任的风险。法律规定,如果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或者能进行劝阻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同饮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饮酒人作为成年人需要对自身的安全承担主要责任,但同饮人也应当尽到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比如,安全将醉酒人送回家中、对醉酒人驾车进行及时劝阻等。如果醉酒人驾车离开时,其他同饮人没有尽到劝阻义务,最终导致醉酒人伤亡的,法律责任很难逃脱。本案中,虽然醉酒驾车人是在廖定强结账离开,但是作为共饮人在知道其驾车而来的时候就具有了注意义务,应当劝阻其驾车离开,未履行注意义务导致结果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未将醉酒人安全送达要担责
【经典案例】张印与赵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2014)南民一终字第00813号
2013年1月8日受害人赵庆栓与被告人张印、翟学立和翟金虎共同饮酒,饮酒之后四人共同回家。由于受害人赵庆栓的摩托车放在王楼村,因此半路时三名被告就离开受害人分别回家,当晚受害人赵庆栓在回家途中跌入路边浅水坑中溺亡。
【法律评析】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共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在明知对方喝醉,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时,清醒的同饮人应将其送至医院或送回家中,若未安全送达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一旦出现意外,共饮人对此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另外三位共饮人在半路离开受害人分别回家,在受害人确已失去行为控制能力的时候,未完全履行监护和照顾的义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当然,大家也不必担心,并不是只要聚会饮酒就要承担着极大风险,只要掌握好尺度,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同时尽到了注意义务,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当然不排除可能会从公平责任的角度判令给与适当的补偿。在此,笔者也为大家总结了几条聚会饮酒的小贴士,仅供参考!
1.发现饮酒者意识不清或情绪失控,共饮者应当劝其停止饮酒,并有义务将他送到亲属身边、医院或者安全处;
2.送醉酒者回家时一定确认其家人能在相应的时间赶到,最好将其交给家人再离开;
3.聚会组织者最好在饮酒前了解大家是否开车,如有人开车,提前为大家叫好代驾方为上策;
4.斗酒拼酒不可行,饮酒劝酒一定要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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